一、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商品促销活动中的赠品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企业在商品促销活动中,采取买一赠一以外的方式销售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在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纳税申报时,应将赠送商品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将应税收入填报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第一列税收金额和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同时将视同销售成本,填入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的第一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填报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
三、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确认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已计入当期利润的,则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末仍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汇算清缴时一并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八、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九、企业发生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十、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十一、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责任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请您解答一下?
一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52号 )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为职工体检产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十五、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一是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地下车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二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取当日确认收入。
十七、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一是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是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十八、企业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对增值税纳税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财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有关规定相关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
十九、租赁期间融资租赁资产无法取得全额发票,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十、企业股东投资未到位发生股权转让,其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认?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股权转让,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
二十一、企业发生装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二十二、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问题?
一是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和手续费等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二十三、企业购买预付卡税前扣除处理问题?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一是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二十四、企业发生的租赁房屋及公用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房屋,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按合同约定应由承租方负担房屋租赁相关费用(如煤水电气、物业费等)的,承租方实际发生的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原件税前扣除。
2.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十五、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十六、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十七、企业在保税港区内注册(海关监管围网内),该企业从国内购买的设备,国内企业视同出口,国内企业为该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税前能否扣除?
在保税港区内注册(海关监管围网内)的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不得作为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该企业可凭国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税前扣除。
二十八、企业发生的境外费用扣除凭证问题?
企业发生与经营有关的境外费用,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十九、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税前扣除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三十、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一是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购买方企业暂凭加盖销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发票查验系统”查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结果在税前扣除。
三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指标难以核实,部分高新企业借调员工短暂从事研发,科研人员最低从事研发时间如何确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在一个年度内累计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满183天,才可判定为科技人员。
三十二、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如何把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三十三、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能否结转弥补?
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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