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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374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8月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4-08-07 11: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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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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