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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相关政策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4-01-22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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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提高您的出口退税办理效率,现对2023年度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相关政策做出提示,请根据政策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和出口收汇相关工作。

        一、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2023年度(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在2023年)出口的货物劳务,无特殊情况,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也可延期办理退(免)税申报。纳税人2024年4月30日后报送之前年度出口退税时,应同时报送收汇相关材料,待税务机关核查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关于出口收汇的要求

        纳税人2023年度已出口货物劳务,应当在2024年4月30日前收汇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10类情形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2024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收汇的未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应在2024年5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汇后可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2024年4月30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应在发生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汇后可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