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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称退费)。由于一些缴纳义务人办理涉税(费)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税务机关经努力尚未能取得联系并协助办理退费事宜。 为切实保障缴纳义务人权益,请尚未办理退费的缴纳义务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河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一号楼A座)或直接与税务所税管员联系,核对确认应退费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更正申报并申请退费,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缴纳义务人办理退费。若考虑退费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费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税务所税管员。我们将充分尊重缴纳义务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我们仍将按规定办理。 感谢广大缴纳义务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方式:24469000转主管税务所税管员。 特此通告。 附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政策退费工作中暂无法联系缴纳义务人名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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