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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阳君辰(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四条,我所于2024年10月22日制作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双 通 〔2024〕 164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双街税务所 2024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双街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辰税双 通 〔2024〕 1640号 赫阳君辰(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120113064014428X 事由: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至今有应缴纳税款(大写)陆仟柒佰肆拾伍万叁仟贰佰贰拾捌元肆角(¥: 67453238.40)逾期未缴纳。根据你单位欠缴税款及已形成滞纳金情况,限你(单位)自收到本文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提供金额不少于(大写)壹亿伍仟零贰拾贰万伍仟零肆拾捌元肆角伍分(¥:150225048.45)的纳税担保或结清欠缴税款、滞纳金。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或结清缴税款、滞纳金,将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双街税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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