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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旭恒成工贸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宜通〔2025〕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2025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辰税宜通〔2025〕739号 天津华旭恒成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730378777L)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万零贰佰贰拾柒元柒角柒分(30227.77)元,限2025年4月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二O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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