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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各税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邮编:300400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 2.当面提交 接待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接待时间:工作日 特别提示:请通过电子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发送到接收电子邮箱。 二、行政赔偿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请求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请求行政赔偿。
(二)申请方式
邮编:300400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赔偿申请”字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
2.当面提交 接待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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