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2MA05K4554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 阻〔2025〕132 号),文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 阻〔2025〕13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河西务税务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津税 阻 〔2025〕132号
天津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2MA05K4554N)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年02月27日起阻止你(单位)周帅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