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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静税处〔2023〕001 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关于送达天津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静税处〔2023〕001 号 天津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223738477913): 我局(所)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纳税人存在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8838199.37元、少缴土地增值税20759919.79元和欠缴企业所得税2806558.35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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