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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天津市天元加油站有限公司通过个人收款码收款不入账、不开具发票、不进行纳税申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2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资料完备、账务齐全,收入隐匿在哪? 初到企业,财务人员十分配合,主动向检查人员详细介绍了加油站的运营模式及三年销售盈亏情况,积极提供了近三年的数据资料及财务资料。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储油设备和配套液位监测装置、油站管理系统等企业内部数据软件、运油车辆GPS动态监控轨迹和电子运单、收款渠道和收款账户、加油站通过第三方平台团购优惠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仅发现加油站附属业务即销售油品赠送的免费洗车业务没有视同销售这一个问题,需补缴增值税、附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该企业表示因政策理解有误,将积极配合缴纳相关税款。初步检查,该企业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资料完备、账务齐全,且积极配合稽查案件检查工作,表面上并未发现明显问题。 抽丝剥茧、细致入微,隐匿收入浮现 “企业收款方式只有这几种吗?”“是否存在个人卡收款?”等一系列问题萦绕在检查人员心头。于是,检查人员敏锐地将目光聚焦在法人个人账户及资金流向上。随即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个人账户开展检查工作,发现其共有19个个人账户,面对大量资金流水数据的查询结果,检查人员深查细剖,不放过任何细节,对账户中的个人往来款项与企业经营款项逐笔区分。最终,发现在2021至2023年期间,其中3个银行对账单中存在商户结算资金的收款信息,共涉及收入623万元。 认识错误,自觉接受处理处罚 在整理所有证据资料后,检查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耐心向企业讲解关于视同销售的有关税收政策,分析企业销售行为中的税收风险点。企业表示将对企业销售油品赠送的免费洗车业务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进行补缴增值税、附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随后,检查人员向企业展示已掌握的法人账户资金流水证据,并指出其未对相关款项开具发票或计入无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因证据确凿、数字准确,企业人员没有任何辩驳,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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