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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5月份之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能否简易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6-04-22 17:04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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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3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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