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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9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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