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营改增热点
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能否差额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6-04-25 11:17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字号:[] [] []打印本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9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党政机关标志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