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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购进材料用于建筑工程,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6-05-10 16:37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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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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