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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一、综合申报范围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环境保护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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