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年4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标志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