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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年3月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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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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