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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有延续性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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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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