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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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