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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16-04-20 09:12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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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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