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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发布时间:2019-05-28 1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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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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