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社会保险费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还未进行社保费日常申报时,单位办理了当月减员,缴费工资需要重新申报吗?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无需重新申报工资。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
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