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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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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另一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无需受票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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