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契税
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需要交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
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