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