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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购买了土地后,对土地进行了开发,但没有正式建房,现要将土地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开发成本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3年4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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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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