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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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