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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8-06-15 23: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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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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