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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发布时间:2018-06-15 23: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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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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