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发布时间:2018-06-15 23: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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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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