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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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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规定:“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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