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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文件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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