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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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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之前在我市缴纳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吗?[没有]请先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有]您最后一次缴费是个人缴纳还是单位为您缴纳?[个人]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提供的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申报缴费。[单位]单位为您办理减员手续后,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或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 答复单位: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答复时间: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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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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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答复单位: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答复时间: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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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3月份的灵活就业社保费期限?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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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部署,我市对2022年3月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缴费及待遇申报等业务办理期限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核定与申报缴费时间安排 核定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3月8日12时。申报缴费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3月8日16时。[ 答复单位: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答复时间: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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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税费?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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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的规定:“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第三条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答复单位: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答复时间: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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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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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答复单位: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答复时间: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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