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津滨税四通〔2019〕21号 |
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66034065X6 ) |
事由:null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
通知内容:你(单位) 2019年1月1日 至 2019年6月30日 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陆拾壹万零玖佰壹拾肆元叁角玖分
(¥:610914.39)元,限 2019年6月15日 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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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税种 |
税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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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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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 是 |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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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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