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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编码8.03名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二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60352221/网络地址/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进度结果查询(022-60352221/网络地址/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0352190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6035222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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