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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编码1.02.03名称1.02.03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预约办理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适用条件1.总分机构采取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 2.总机构设在天津,同时在天津市设有三个以上(含三个)分支机构。同一行政区内分支机构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总机构在天津市以外,在天津市内设有对本市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可作为汇总纳税总机构;无统一核算管理机构的,可指定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天津市内各分支机构的统一核算,并作为汇总纳税总机构。 4.总机构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汇总分机构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裁量标准1.汇总纳税申请审批表 2.申请报告 3.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的证明资料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27834331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022-60352221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0352190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6035222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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