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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编码8.06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适用条件1.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 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电话:27834331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27834331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0352190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6035222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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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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