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8.06 | 名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 权利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
| | | 通办类型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和平区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适用条件 | 1.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 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 | 提交材料 | 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
| | | |
|
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 | | |
|
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27834331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27834331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6035219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6035222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