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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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和平区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 |
| | 提交材料 | 退税资料清单、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报表、退税申请、银行缴款凭证或完税凭证原件、银行缴款凭证或完税凭证复印件、纳税申请表、送达回证 |
| 申请期限 | 3年 | 法定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 | 承诺办理期限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多缴税款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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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多缴退(抵)税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的相互沟通和协同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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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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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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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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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6035219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6035222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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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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