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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多缴税款退(抵)
 



编码1.21名称多缴税款退(抵)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适用条件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退税资料清单、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报表、退税申请、银行缴款凭证或完税凭证原件、银行缴款凭证或完税凭证复印件、纳税申请表、送达回证
申请期限3年法定办理期限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多缴税款退(抵)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多缴退(抵)税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的相互沟通和协同共治。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27834331
进度结果查询27834331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0352190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6035222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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