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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编码6.01名称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适用条件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电话:022-27834331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022-27834331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电话:6035219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电话:60352221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电话:60352186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27834331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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