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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编码1.16.02名称1.16.0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适用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400/040005/04000503/20190627113929926.shtml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电话:022-27834331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022-27834331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电话:6035219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电话:60352221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电话:60352186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27834331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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