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2.04 | 名称 | 1.02.04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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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和平区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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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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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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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6035219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6035222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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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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