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1.05 | 名称 | 1.01.05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
| | | |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 |
|
法 律 救 济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