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4.03 | 名称 | 1.14.03环境保护税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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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环境保护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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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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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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