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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编码2.05名称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权利类型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劝业场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适用条件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 3.税务机关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5.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作出变卖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变卖,将变卖所得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7.变卖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将变卖结果通知书,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清单送交被执行人。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http://tianjin.chinatax.gov.cn/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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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18812501864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邮编:300070
进度结果查询18812501864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邮编:300070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变卖,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电话:6035219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电话:60352221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60352186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60352163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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