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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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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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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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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