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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编码2.4名称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权利类型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五大道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昌都路香榭里5号楼底商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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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27834331 天津市和平区昌都路香榭里5号楼底商 邮编:300070
进度结果查询27834331 天津市和平区昌都路香榭里5号楼底商 邮编:3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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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电话:6035219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电话:60352221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60352186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60352163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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