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1.02 | 名称 | 1.11.02车船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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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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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河东区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 |
| 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车船税减税、免税。 |
| | 提交材料 | 天津市税务局办税指南4.1.1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车船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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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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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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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纳税咨询热线:60200080
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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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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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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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412652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12366 022-6020008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022-24314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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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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