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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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河东区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适用条件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 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
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在核定非居民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之前, 要按照有关规定先责令其限期申报,若逾期仍不申报
的才能进入到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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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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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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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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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412652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24155447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314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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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1437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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