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8.03 | 名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 权利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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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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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上杭路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上杭路街、鲁山道街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适用条件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除特殊规定外,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 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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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材料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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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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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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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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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412652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上杭路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2413917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314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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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1437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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