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3.02 | 名称 | 1.03.02企业所得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 通办类型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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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上杭路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上杭路街、鲁山道街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 |
| | 提交材料 | 天津市税务局办税指南减免税办理4.1.1-4.1.3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6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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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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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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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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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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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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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412652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上杭路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2413917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314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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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1437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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