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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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上杭路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上杭路街、鲁山道街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适用条件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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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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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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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412652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上杭路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2413917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314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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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1437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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